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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救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蔣進  

            陳廖秀鳳
            陳蔣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808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808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陳蔣進之在監執行證明書、勞作金分戶卡、陳廖秀鳳之屏東縣萬丹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書、陳蔣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之「中低收入」註記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