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蔣進
陳廖秀鳳
陳蔣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808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808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等情,
業據提出陳蔣進之在監執行證明書、勞作金分戶卡、陳廖秀鳳之屏東縣萬丹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書、陳蔣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之「中低收入」註記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
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