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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8號
                   114年度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新煥  

代  理  人  張宏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花敬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租賃契約續約事件(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房屋租賃契約續約事件(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6明書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