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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救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蘇子豪(原名蘇孟凡) 
代  理  人  張宇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福長  
相  對  人  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蘇福長、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表1件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