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異 議 人 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因
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
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就
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核發之
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業於114年4月15日送達異議人之公司設址處即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觀諸異議人所提出之114年5月12日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狀
所載,其公司所在地為上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佐(支付命令卷第67頁),異議人遲至114年5月12日始提出
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