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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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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消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葉茹葳  
被      告  芮薇荷國際有限公司即芮薇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至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裁判參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芮薇荷國際有限公司即芮薇荷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在其臺北市內湖區住所地,透過Buty99網路預訂平台預定並購買被告之美容課程票券共2張(北中南男女用),經至被告忠孝分店兌換時遭告知無論票券名稱為何,就上開票券適用之體驗優惠價每人只能優惠1次,如要以上開票券為第2次體驗療程即須加價,原告打去被告永和分店也得到一樣之回應,是認本件係被告未就票券使用規則內容標示清楚,讓原告感覺到被詐騙受害深受委屈,被告既以經營網路、APP預定交易平台致原告受害,遂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害賠償新臺幣10,000元等語。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抗告(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