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葉茹葳
被 告 芮薇荷國際有限公司即芮薇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關係係指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
法律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
無涉。至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最高法院
65年台抗字第162號
裁判參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芮薇荷國際有限公司即芮薇荷有限公司為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在其臺北市內湖區
住所地,透過Buty99網路預訂平台預定並購買被告之美容課程票券共2張(北中南男女
適用),經至被告忠孝分店兌換時遭告知無論票券名稱為何,就
上開票券適用之體驗優惠價每人只能優惠1次,如要以上開票券為第2次體驗療程即須加價,原告打去被告永和分店也得到一樣之回應,是認本件係被告未就票券使用規則內容標示清楚,讓原告感覺到被詐騙受害深受委屈,被告既以經營網路、APP預定交易平台致原告受害,遂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非財產損害賠償新臺幣10,000元等語。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而被告
公司所在地係
設立於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