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原 告 陳亞儷
上列原告提起
本件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14年6月26日追加
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如僅對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請求,應另具狀撤回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可
無庸補繳
上開裁判費。又原告記載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
惟未記載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真實姓名,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
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經本院函詢「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之相關帳號資料,
業據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7月18日回函附卷。
爰命原告應自行前來
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蝦皮賣家帳號sundarjanan依凡美妝」真實姓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