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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消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原      告  蔡忠勳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李廷緯  
            賈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