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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消小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4號
原      告  林庭瑋  


被      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KKDAY)

法定代理人  陳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被告返還旅行費用及損害賠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為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