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4號
原 告 林庭瑋
被 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KKDAY)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被告返還旅行費用及損害賠償,
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