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華隆(已歿)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黃華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對被告黃華隆起訴,
惟被告已於115年1月20日
死亡,有其死亡通報警示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
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後
死亡,其繼承人不明,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