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48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0點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