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0097號
原 告 嚴仲唐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