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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周芠薈  
被      告  昱證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以迦  
被      告  劉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