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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20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周芠薈 被 告 昱證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以迦 被 告 劉沛彤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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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