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0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采新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采新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聲明不服,然
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足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70元(計算式:100,070元+270,000元=370,07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則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