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2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96號 原 告 吳鎮源
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田正規 松村裕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二、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坐落其上同段298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7年11月3日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3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楊梅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