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3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賴文智
被 告 李福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562元,及其中新臺幣139,99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4,965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50元
合 計 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