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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3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3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賴文智  
被      告  李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562元,及其中新臺幣139,99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4,965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50元
合    計       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