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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383號
原      告  陳思妤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11月7日為送達【為寄存送達(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