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王詩瑩  
被      告  鄭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