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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03號
原      告  吳賈文(原名鄭文漢)

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婷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鄭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