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05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魯逸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院於民國
114年12月18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5,830元,應繳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30元。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15年1月9日自行繳納裁判費
1,6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