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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0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7號
原        告  盧楊淑惠
訴 訟代理 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元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