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0672號
原 告 鼎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源
上列
兩造間請求變更設計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見本院卷第171-181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