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陳宏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苡富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王宥勻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