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被 告 吳宜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0,011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