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世榮即壹品山西刀削麵小吃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407元,及其中新臺幣233,390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13,01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46,4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2,575元,及其中233,390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13,017元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具狀陳報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246,407元,及其中233,390元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13,017元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12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金額以2,000,000元為限,且願共同遵守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嗣被告依前開約定於109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兩筆共計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
期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另於110年4月27日申請借款期間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再於111年1月27日申請借款期間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又於112年1月18日申請借款期間展延至113年12月13日。
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8月1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存證信函、華南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減縮請求金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若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所示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80元
合 計 3,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