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66號
被 告 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漢博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昌宏、周曉吟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