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9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馬鵬凱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退還
溢收
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
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8,074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
溢繳部分1,894元,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