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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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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1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超駛里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蕭睦憲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黃晟榞  

被      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