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明珠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曾豐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2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90元外,尚應補繳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