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2057號
原 告 羅章奇即海銳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略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於
被告之和運勁拍平台(下稱
系爭平台)以會員資格(會員資格編號B1292)參與投標由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委託被告
拍賣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拍賣編號:67001),並以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拍定,連同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共計163,500元,原告已於112年11月24日結清,但因被告系爭平台提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系爭車輛需扣牌6個月,導致原告無法過戶取得系爭車輛
所有權,
爰依
民法第353條、356條、359條等規定,請求返還拍定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以及因此自113年3月20日被停權之會員資格剩餘未使用日數134日之年費2,570元,合計166,070元(計算式:135000+6500+2000+20000+2570=166070)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070元。
二、被告則以:
㈠
本件實際買賣關係係存在於委拍人中租公司以及拍定人即原告之間。
㈡被告將系爭車輛上架拍賣前,會將公路監理資料服務網查詢拍賣車輛之相關監理資料,公告並揭露予參拍人參考,
惟監理站之資料存有資訊上之落差,且被告僅能查得有無禁止異動、未結案交通違規等,對於車輛是否有被監理單位處以扣牌處分,除
非委拍人中租公司於委託拍賣前告知被告,否則被告均無法得知,故被告均於拍賣公告提醒參拍人注意,實際仍以監理單位登記資料為準。是原告既出價參與競標,自應受拍賣公告規範之
拘束,對於系爭車輛是否有遭監理單位扣牌處分,應自行查明。
㈢查原告拍得之系爭車輛,被告提供監理站網頁查詢之結果,僅有註記「禁止異動1(次)」,並無其他任何扣牌六個月之資料,被告實已盡揭露資訊之義務,尚不
可歸責於被告。又,該系爭車輛,原告主張尚未簽訂買賣合約等,惟原告既已出價且拍定,則
買賣契約即行成立於委拍人中租公司及原告之間,尚不因有無簽定買賣契約而影響契約成立
與否;而被告收受拍定款項,業已全數轉交與委拍人中租公司,並無任何款項可退還原告。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未揭露車輛有扣牌之瑕疵,
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且被告被非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要求被告退還拍賣車輛款項並無理由。
㈣過戶保證金因為原告沒有去辦理過戶,我們要等到原告過戶後才會退還保證金,請
鈞院參考和運勁拍中新汽車拍賣公告(下稱拍賣公告)第5.6條。至於會員年費是年繳的,原告的會員資格在會員期限內是有資格的,但因為原告拍定後沒有過戶,所以被停權,請鈞院參考拍賣公告第5.5條。車輛拍定後就算因車輛被扣牌一定期限內無法過戶,原告仍然可以來交車,等期限滿了之後再過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會將會員停權的,本件是原告拍定後原告沒有來交車所以被停權的。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系爭車輛需扣牌6個月,故請求返還
上揭款項
等情,惟經被告置辯如前,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有於
上開時間在被告之和運勁拍中心參與投標系爭車輛,並以135,000元拍定,連同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共計163,500元,原告已於112年11月24日結清,且被告提供之系爭車輛資料並無「須扣牌六個月」之註記文字等情,有原告轉帳明細資料、會員結算確認書、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等件為證(見新北院卷第19-22頁;本院卷第35-37、41頁),並為
兩造所不爭,此部分事實
堪信為真。
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HAA點檢表、車輛拍賣公告、監理資料、車輛明細及車輛點檢照片等參考資料均公告於HAA網站,請參拍人於投標前自行於HAA官網查閱,...」、「HAA拍賣車輛之車籍監理資料(如出廠年月、顏色、排氣量、違規、欠稅、欠費…等) 公告於HAA網站,僅供參拍人參考,實際仍以監理單位登記資料為準。」,拍賣公告第4.10條、第4.16條規定甚明。再按「拍定人須依本公告第5.4條規定期限內辦理過戶,除有特殊狀況外,最遲亦應於收到過戶證件後30天內(含例假日)完成過戶手續,超過30天以上(含例假日)未過戶或未過戶前產生之車輛相關費用與責任,本中心將對拍定方
予以停權1個月,情節重大者,將停權至過戶完成後始予以復權。...」、「車輛拍定後均由拍定人自行過戶。除繳銷車輛外,均須預收過戶保證金二萬元整,於繳納拍定款時一併匯入。在限定期限內(第5.4條規定期限)完成拍定車輛過戶者,請將新行照影本傳真至勁拍中心楊梅拍場,即可進行過戶保證金退款作業。...」,拍賣公告第5.5條、第5.6條亦定有明文。
㈢
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雖無「須扣牌六個月」之註記文字,然被告公告之上開系爭車輛資料已有於最上方以明顯加大、加粗字體記載「資料僅供參考,實際以監理單位為主」等提醒文字,於下方表格最末處亦有標明出處「製表:【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2023/11/22-14:59:01)」,並同樣有提醒之「本表資料僅供參考,無任何憑據效力」等文字明確(見新北院卷第22頁),可知被告公告之系爭車輛資料確已標明「僅供參考」,「實際以監理單位為主」,且拍賣公告亦已表明「HAA拍賣車輛之車籍監理資料(如出廠年月、顏色、排氣量、違規、欠稅、欠費…等) 公告於HAA網站,僅供參拍人參考,『實際仍以監理單位登記資料為準』。」,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系爭平台提供文件揭露不完整,未以紅字特殊註記揭露系爭車輛需扣牌6個月
云云,自非可採,
是以拍定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等部分均無由返還。又,被告因原告遲未就系爭車輛交車而就其會員資格予以停權,且因系爭車輛尚未過戶而未退還過戶保證金,
揆諸拍賣公告第5.5條、第5.6條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53條、356條、359條等規定,請求返還拍定價金135,000元、手續費6,500元、公會證明費2,000元、過戶保證金20,000元以及因此自113年3月20日被停權之會員資格剩餘未使用日數134日之年費2,570元,合計166,070元,均
難謂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66,07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