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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邱士哲 被 告 廖宏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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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