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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耀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繼承人賴耀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對被告賴耀宗起訴,被告已於同年4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不明,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