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
上訴人即陳俊男與被
上訴人即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