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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郭正華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俊廷律師 楊品妏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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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