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
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
兩造所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第9條「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或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之約定,雙方
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