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36號
原      告  彡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苡菁  
被      告  彭嘉惠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