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341號
原 告 楊堅川
被 告 智無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7日追加智無上有限公司為被告之部分,因未合法送達,是本院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