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406號
原 告 呂雅莉
被 告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岳修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
第6款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文 、收狀、收費答詢表查詢表、本院詢問簡答表等件
可憑,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