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545號
原 告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