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築僑空間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冠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築僑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