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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葉美伶  
被      告  吳柏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