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68號
被 告 楊淳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