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27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汶
訴訟代理人  邱詩婷
被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AWS服務合約」第44條約定(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1.事實及理由,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2.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685元。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AWS服務合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請求費用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90元
合    計        1,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