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2799號
原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鄭宜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17條約定:「...若因
本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