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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游純明  


被      告  郭宣佑即森佑商行/即佑康實業商行/即宣林企業社
            /即康森企業社/即宣協實業社/即佑森實業行/即實
            佑企業行/即佑隆實業行/即宣隆實業商行/即基佑
            企業社/即隆河實業社/即宣實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