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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43號
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承包合約書第33條:「合議管轄及爭議協調:……,如發生訴訟時,雙方及保證人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