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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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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6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紀陳亞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陳亞妹(原名翁陳亞妹)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8318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4550元)
1
利息
6萬元
102年9月21日
114年4月7日
(11+199/365)
14.98%
10萬3768.31元
小計
10萬3768.31元
合計
25萬8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