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3102號
原 告 快異點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