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3156號
原 告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承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850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應附
繕本1件),並提出本件完整契約書,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