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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3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3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恆銓  
            王湛鈞  
被      告  孫秉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行(即判決書第1頁第22行)關於「5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114年度北簡字第3380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