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3472號
原 告 林如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